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02民初225号
原告:**三,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河南汉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群星,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与被告河南汉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三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三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三负担。
审判员*婧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