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博爱县兴业建筑设备租赁站、河南国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822财保34号
申请人:博爱县兴业建筑设备租赁站,地址博爱县清化镇义沟村北地。
经营者:***,女,汉族,1978年5月20日出生,住博爱县。
被申请人:河南国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南路1319号解放区综合服务产业园区B10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397931910M。
法定代表人:申文娟。
申请人博爱县兴业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国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以申请人在其公司投保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PZDM202041080000000371,责任限额为9万元)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国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扣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冻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博爱县兴业建筑设备租赁站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