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博爱县兴业建筑设备租赁站、河南国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22执4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兴业建筑设备租赁站。
经营者杨玉娟。
被执行人:河南国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文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国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国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闫自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侯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