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02执17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申小白,女,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河南国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南路1319号解放区综合服务园区B1006。
法定代表人:申文娟,总经理。
关于***与***、申小白、河南国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802民初22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17日、2021年7月12日、2021年8月2日、2021年10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在诉前保全阶段本案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本院已将冻结账户内的存款全部扣划至本院执行局账户并已由申请人办理领款手续领取。本案查封车辆因未能控制车辆实物暂无法进行处置。
3、本院立案后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公积金、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等,经查在诉前保全阶段本案查封被执行人李俊华、***名下房产但申请人申请暂不进行处置。除上述查明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0月1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程志猛
审判员  杜春晖
审判员  周荣应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孔令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