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宏秀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南华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82民初1991号
原告:河南宏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黄河路与钟繇大道交叉口向东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070065758E。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华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龙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3053373169C。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宏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依法立案后,原告河南宏秀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宏秀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河南宏秀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燕子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麻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