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503民初4569号
原告:河南华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阳市平桥区平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信阳市皇家庄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华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瑜公司)与被告信阳市皇家庄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家庄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皇家庄园经合法传唤,开庭时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原、被告经自愿协商,签订电力安装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在信阳市××区××服务社区的西花园项目,变压器安装及配套设施由原告负责施工(包工包料),工程造价11万元。完工后,被告已付8.5万元,剩余2.5万元至今未付。工程安装质量由被告派驻工地代表负责监管,工程现已交付几年,经再三催要,被告总以资金困难为由推诿,给原告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皇家庄园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2016年9月14日,原告华瑜公司与被告皇家庄园签订《工程合同书》,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形式为被告位于信阳市××居委会的西花园项目安装315KVA变压器及配套设备一整套,工期为有效工作日30天,工程总造价11万元,另就工程结算进行了约定。
庭审中原告另提供一份欠条,内容为:皇家庄园餐饮服务公司欠河南华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配电材料及施工工程款贰万伍仟元(25000),皇家庄园餐饮有限公司保证在2019年5月1号还清,***,2018.12.10号。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为被告备案高级管理人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华瑜公司提供了与被告皇家庄园签订的工程合同书、被告高管人员出具的欠条,且被告在收到本院应诉材料后,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或对合同关系和欠款数额提出异议,认定拖欠工程款属实,应承担支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信阳市皇家庄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河南华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费,并在交费后(从交纳上诉费的次日开始计算)5日内将交纳凭证交付本院一审案件承办人。上诉人未按上述规定预交上诉费并交付交纳凭证的,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账户:46×××16。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