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尚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尚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9742号
原告河南尚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山王庄镇山王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341706597X。
法定代表人邢喜增。
委托代理人林富强,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被告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住建局院内(安阳市紫薇大道中段26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1724803703。
法定代表人牛敬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全玲,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生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9号祭城路街道办事处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8942088B。
法定代表人张晓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蛟杰,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尚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生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尚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尚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尚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生生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南尚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 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凡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