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9742号之一
原告河南尚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山王庄镇山王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341706597X。
法定代表人邢喜增。
委托代理人林富强,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被告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住建局院内(安阳市紫薇大道中段26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1724803703。
法定代表人牛敬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全玲,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生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9号祭城路街道办事处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8942088B。
法定代表人张晓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蛟杰,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尚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生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9日作出(2021)豫0191财保179号、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豫0191财保17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并已执行了该裁定。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现原告河南尚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生生置业有限公司以及反担保人刘钢岭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尚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生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六百万元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和扣押。
二、解除对刘钢岭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郑州未来支行、账户:62×××57)存款二百九十四万七千零八十四元七角五分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 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凡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