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尚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尚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27850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委托代理人:段星慧,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尚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山王庄镇山王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邢喜增,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尚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简易程序收取5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