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民终18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地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西河雍大街275号。
法定代表人:岳新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灵宝市智胜采暖热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五龙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男,1954年11月27日生,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省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地源热力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灵宝市智胜采暖热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883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883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地源热力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38元、灵宝市智胜采暖热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9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军
审判员余同云
审判员毕蕾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XX(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