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7民初3580号
原告:***,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山西省原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金***阿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河南林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3951247874,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待王街道办事处院内2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被告:***,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河南省封丘县。
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审理的原告***诉被告河南林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林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林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71元,减半收取为59.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新吉乐夫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段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