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林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林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7民初3580号 原告:***,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山西省原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金***阿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河南林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3951247874,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待王街道办事处院内2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被告:***,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河南省封丘县。 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审理的原告***诉被告河南林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林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林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71元,减半收取为59.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新吉乐夫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段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