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北仑鸿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北仑鸿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06民初8511号之二
原告:宁波北仑鸿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67026826J)。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长江国际商务大厦1幢A1301室。
法定代表人:顾元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红光,宁波市北仑区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7071W)。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434号。
法定代表人:冯善恒。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鸿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北仑鸿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北仑鸿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宁波北仑鸿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澍淼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汪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