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浙0206行审19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王英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鹂婕,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宁波北仑鸿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67026826J),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顾元海。
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甬仑行零五决字第271号行政决定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宁波北仑鸿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2175.7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2027.8平方米村庄建设用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审查中,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
审 判 长 王成勇
审 判 员 王献军
审 判 员 徐万鑫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林琼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