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民辖终1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双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二路中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宇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666号3栋14楼140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双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宇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20)鲁1311民初2112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双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审认定案由有误。本案不应适用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而应按照约定管辖确认管辖法院。双方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合同签约地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施工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属于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案件,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临沂市××区,因此本案的管辖地法院应地为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综上,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