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宇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宇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11执285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宇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宇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6)鲁0211民初87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2071939.6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到庭履行。本院通过财产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开立的账户、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车管部门所记载的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等,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余额较小,不足以执行。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告知其本院的查询情况、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其称无法提供;本院告知其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