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执保282号
申请人:青岛宇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原青岛科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成武,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双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双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二路中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牛臣明,董事长。
申请人青岛宇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原青岛科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双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双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双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双和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山东双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双和置业有限公司)价值40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青岛宇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原青岛科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化恕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帅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