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7510号
原告:***,男,198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黄岛区。
被告:青岛天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
第三人:青岛宇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与被告青岛天玺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宇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珊
审 判 员 魏来
审 判 员 牟林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娜
书 记 员 丁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