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1583号
申请人:青岛隆利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杭州路9-19号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671794374C。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宇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666号3栋14楼1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704483E。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隆利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宇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93000元人民币的财产采取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宇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3000元或查封等值其他财产。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