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青岛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283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富春江路1509号13层-15层。
法定代表人:陈辉刚。
被执行人:青岛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五台山路1699号内2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树军
申请执行人青岛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1)第5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青岛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黄岛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1)第54号裁决书指定由黄岛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强显祯
审判员  韩明升
审判员  王熙中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