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20525号 原告:***,男,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富春江路1509号13层-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50419388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人力资源部长。 原告***与被告青岛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未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