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1120号之一 原告:青岛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女,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青岛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青岛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420元,由原告青岛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