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6民初2039号
原告:**和,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住址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津塘公路十号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3年5月12日,原告**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22元,减半收取3861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殷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