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和、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6民初2039号 原告:**和,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住址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津塘公路十号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3年5月12日,原告**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22元,减半收取3861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殷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