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执恢248号
申请执行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津塘公路十号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九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47层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九里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47层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九里投资有限公司、大连九里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大连九里投资有限公司、大连九里控股有限公司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终1889号民事判决书中支付45000万元及违约金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连九里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大连长者小镇养老发展有限公司72.826%的股权、大连三世新产发展有限公司34%的股权。
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大连九里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大连长者小镇养老发展有限公司72.826%的股权进行了评估、拍卖,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大连九里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大连长者小镇养老发展有限公司72.826%的股权,首拍起拍价为30643.403万元,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22年12月31日进入第二次拍卖,二拍起拍价为24514.7224万元,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申请执行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以二拍流拍保留价24514.7224万元,抵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8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费用等等额部分。
再经过对被执行人土地、工商、银行、车辆等线上查询及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进行线下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8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