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坤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5民初7417号之二
原告:四川坤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古邻大道南段11号22栋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56566858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甘国静,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津塘公路十号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75258X6。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男,195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
原告四川坤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1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12月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四川坤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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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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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坤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瑶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姜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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