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航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2民辖终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航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太利路新兴小学东侧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MA2NN4CF7K。 法定代表人:解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审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10号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75258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大连旺俊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泰华大厦A座403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5760547305。 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审被告:太和县新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椿樱社区**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MA2NHAA2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航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大连旺俊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太和县新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23)皖1222民初78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某、安徽航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上诉称,1、一审法院未向其送达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程序违法;2、***、太和县新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系一审法院故意增加的被告;3、一审法院将案由确定为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错误,本案案由应为“塔吊安装拆卸事故赔偿”纠纷;4、**不应是本案被告;5、本案系重复诉讼;6、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所在地天津市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称其在安徽德信佳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二期工程工地上施工时受伤,要求对其进行损害赔偿,一审法院据此将本案案由确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正确。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事故发生在安徽省太和县,则本案侵权行为地为安徽省太和县,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本案处理的是管辖权问题,上诉人上诉理由1、5、6不属本案审查范围。至于***、太和县新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及**是否为适格被告,因对本案管辖权的处理结果没有影响,本院不予审查。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