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益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208某某与江苏益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91民初1208号之二
原告:凌宝国,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益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094055490N,住所地姜堰区梁徐街道梁徐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凌宝国与被告江苏益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凌宝国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凌宝国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凌宝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宝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8元,减半收取2664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4534元,由原告凌宝国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