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执20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5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094055490N,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杨荣根。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刘树英,女,1972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男,199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江苏凯立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323628628Y,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与***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树英、**、江苏凯立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泰州市姜堰区,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与***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树英、**、江苏凯立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2民初266号]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明霞
审判员 赵 旭
审判员 万 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刁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