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益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3683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江苏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江苏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梁徐街道梁徐村。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申请人:杨某,男,197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被申请人:杨某,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申请人:**2,,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申请人:柳某,男,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凌宝国与被申请人***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杨某2、**、**2、柳某、**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凌宝国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苏1202民初3683号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凌宝国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杨某2、**、柳某、**3名下所有银行存款的相关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凌宝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姜堰花园路支行账号为55×××14的银行账户、交通银行泰州姜堰支行账号为70×××60的银行账户,杨某名下工行江苏省泰州姜堰华东五金城支行账号为11×××03的银行账户、中国银行泰州新民支行账号为53×××62CNYO的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金鹰支行账号为62×××37的银行账户、中信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为62×××96的银行账户、平安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为16×××99的银行账户、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梁徐支行账号为32×××87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爱萍
人民陪审员  钱红梅
人民陪审员  徐卫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万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