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3683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树,江苏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发,江苏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梁徐街道梁徐村。
法定代表人:杨某1。
被申请人:杨某1,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被申请人:杨某2,男,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申请人:张某1,男,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申请人:张某2,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申请人:张某3,女,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某1、杨某2、张某1、张某2、**、张某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某1、杨某2、张某1、张某2、**、张某3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在70万元份额内查封被申请人张某1名下位于泰州市姜堰区不动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某1、杨某2、张某1、张某2、**、张某3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张某1名下位于泰州市姜堰区不动产一处[姜房权证姜堰字第××号、泰姜国用(2013)第××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爱萍
人民陪审员 钱红梅
人民陪审员 徐卫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万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