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益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辖75号
原告:***,女,1955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来,泰州市姜堰区溱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094055490N,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梁徐镇梁徐村。
法定代表人:杨荣根。
被告:***,男,1973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女,1972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孙阿粉,女,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吴杰,男,199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原告***与被告***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阿粉、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诉称,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万元,自2020年6月1日起按月息1.25%计算利息直至还清为止;支付违约金200万元,被告承担诉讼代理费22.4万元,合计1322.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4日被告***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经营的需要向原告借款12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期6个月自2017年7月4日至2018年1月3日,借款利率按月息12.5‰计算,按月结息,如乙方不能按期还本付息,除按期支付约定利息外自愿承担本合同借款总额的20%的违约金。因乙方违约则应承担诉讼费、诉讼代理费、交通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被告***、***、孙阿粉为被告***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由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出借义务,但被告未按约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吴杰于2019年7月1日共同向原告作出了书面还款承诺,后来仍未履行。至2020年5月31日仅还本金100万元结清了之前的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具状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准如上请求。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事实复杂,涉案标的额大,基层法院审理确有困难,现报请本院提级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法律关系复杂,涉案标的额较大,应由本院提级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金严
审 判 员 丁万志
审 判 员 朱希懋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毛 彧
书 记 员 赵珺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