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4民终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瑞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科教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1465911061。
法定代表人:张志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根,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善县钱桥钢管出租站。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钱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21MA2EUPE12L。
经营者:高全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胜,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修志,男,1981年7月7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上诉人浙江瑞正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善县钱桥钢管出租站(以下简称钱桥钢管出租站)、陈修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19)浙0421民初3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正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依法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陈修志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合同约定瑞正公司的担保范围是租金,不包括其他未列明的损失,其他相关费用不能等同于租赁物缺失的赔偿。既然合同中有明确的租赁物缺失的赔偿条款,那么应当明确约定保证责任范围也包括损失及损害赔偿,而不能将其他相关费用解释为租赁物缺失赔偿,这种理解加重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合同第二条第三款并未就缺失的租赁物约定明确的赔偿定价,钱桥钢管出租站和陈修志对缺失数量和赔偿定价作出约定及确认时,没有经瑞正公司同意和确认。且陈修志承包了三个工程,瑞正公司担保的只是其中一个,三个工程存在钢管混用的情况。因此,瑞正公司不应对租赁物的缺失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瑞正公司对租金和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意见。二、陈修志是实际违约方,应由其承担诉讼费。
钱桥钢管出租站辩称:一、合同第十条明确约定瑞正公司担保的范围除租金、违约金外还包括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指的就是租赁物的赔偿。二、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据此,瑞正公司应对陈修志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瑞正公司关于三个工地上钢管、扣件等混同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钱桥钢管出租站不予认可。四、陈修志已确认根据合同约定瑞正公司保证的范围不仅包括租金、违约金,还包括钢管、扣件等的损失。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修志辩称,瑞正公司没有支付工程款才导致陈修志没有支付租金,应由瑞正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三个工程的钢管、扣件等,陈修志是向三个租赁站租赁,三个工地没有混用钢管、扣件。陈修志对一审认定的租赁物损失的数量、金额予以认可,瑞正公司应对租赁物的损失承担清偿责任。
钱桥钢管出租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陈修志支付租金164500.96元;二、判令陈修志支付赔款102877元;三、判令陈修志支付违约金40000元(2018年12月-2019年7月底);四、判令瑞正公司对陈修志的上述债务承担担保清偿责任;五、判令诉讼费由陈修志和瑞正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21日,陈修志因承建宝拓机械工程项目需要,与钱桥钢管出租站签订一份《定尺钢管扣件租赁合同》,其中约定:二、1.租用价格:钢管每米每天0.011元、扣件每只每天0.009元;2.清理费:钢管每次每米0元,扣件每次每只0.1元;3.遗失及损坏赔偿:钢管每米/元、扣件每只市场价、钢管接头为10公分/元/个、20公分/元/个、30公分/元/个、(钢管扣件接头按市场价结算)、扣件螺丝每套市场价;4.钢管租与还规格长度相符,不得租长还短,如长管少还,则每根赔偿10元,钢管弯曲每根赔2元。(注)钢管接头租金按扣件结算。运费、装卸费和堆放费均由乙方(即陈修志)承担等;四、租赁物交货验收的时间和地点:乙方在甲方租赁物发货清单上签字之日为甲方租赁物交货时间,甲方所在地为交货地点。返还租赁物的时间和地点,甲方在归还租赁物清单上签字之日为乙方返还租赁物的时间。甲方所在地为返还租赁物的地点。五、乙方不得将甲方的租赁物转借或转租给他人,不得转移至其它工程使用,必要时应与甲方协商补签协议作合同附件。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租、转借或者转移使用,甲方一经发现有权停止提供租赁物,并收回租赁物和已发生的租金、违约金及其它相关费用等。六、租金的计算:从甲方交付租赁物之日起至乙方归还租赁物之日止。七、损失赔偿:租赁物损坏,由乙方修复或折价赔偿,遗失的乙方又不能在合同期满补齐的,按本合同第二条赔偿价结算。八、租赁期限及付款时间:租赁期限从2018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付款时间,乙方必须在每月10日前向甲方付清上月发生的租金及其它相关费用。租赁物归还后十天内结清租金及其它相关费用的余额。九、违约责任:甲方不能按计划书规定的时间、品名、规格、数量提供租赁物,迟一天按租金总额的2%支付违约金,乙方不能按计划书规定的时间提取租赁物,租金从计划书规定的时间起算。乙方不能按时支付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时,每天按拖欠总额的2%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停止提供租赁物,并收回已租出的租赁物及已发生的租金、违约金及其它相关费用。乙方不能按时返还租赁物的,在征得甲方同意后,除继续计算租金外,每天加收租金2%。十、乙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租赁费、违约金及其它相关费用时,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十一、本合同有关单据由陈修志签字,乙方均予以认可。该合同,除钱桥钢管出租站与陈修志盖章(签字)确认外,瑞正公司作为担保人亦在该合同乙方栏处盖章。2019年3月11日,钱桥钢管出租站、陈修志及瑞正公司又约定,将原合同期限延长到2019年7月31日。
还查明,2019年6月30日,钱桥钢管出租站与陈修志经结算,确认陈修志尚欠钱桥钢管出租站累计租金239052.53元,另尚有3865.2米钢管、22782只扣件、2394个接头未归还,并累计缺螺丝10202只;同时,钱桥钢管出租站已提前全额收取扣件清理费5840元。2019年6月30日后,陈修志未再向钱桥钢管出租站新租钢管、扣件;2019年7月2日,陈修志返还钱桥钢管出租站钢管1100.3米、扣件4953只、接头1550个,本次缺螺丝2500只;2019年7月15日,陈修志再次返还钱桥钢管出租站钢管1279.1米、扣件4193只、接头157个、本次缺螺丝2430只。合同签订后,陈修志共向钱桥钢管出租站租赁扣件58400只,现陈修志已退还扣件44764只,共产生清理费4476.4元(44764只*0.1元/只),钱桥钢管出租站尚需退还陈修志清理费1363.6元(5840元-44764只*0.1元/只);另,陈修志累计向钱桥钢管出租站支付租金80000元。
又查明,2019年7月28日,陈修志向钱桥钢管出租站确认遗失的租赁物按照以下价格进行赔偿:钢管13元/米、扣件5.5元/只、接头3元/个、螺丝0.4元/只;庭审中,瑞正公司自认钢管市场价格为12元/米、扣件5元/只、接头2.5元/只、螺丝0.3元/只。
一审法院认为,钱桥钢管出租站与陈修志、瑞正公司签订的《定尺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争议焦点主要为:一是未支付租金金额;二是租赁物缺失数量及赔偿金额;三是违约金如何计算;四是瑞正公司应否承担担保责任及担保责任范围。
关于争议焦点一。2019年6月30日,陈修志确认累计结欠钱桥钢管出租站租金239052.53元(含全额收取清理费5840元);2019年7月1日之后,陈修志未再向钱桥钢管出租站租赁新的钢管,于2019年7月2日返还钱桥钢管出租站钢管1100.3米、扣件4953只,于2019年7月15日返还钱桥钢管出租站钢管1279.1米、扣件4193只,故结合上述租赁物结存及归还数量,2019年7月1日新增租金247.5552元、2019年7月2日至7月14日新增租金共计2481.3737元、2019年7月15日至7月31日新增租金共计2364.1526元,总计产生租金244145.6115元(239052.53元+247.5552元+2481.3737元+2364.1526元)。陈修志已累计支付至今80000元,并扣除钱桥钢管出租站需退还给陈修志的清理费1363.6元,陈修志尚需支付钱桥钢管出租站租金162782元(四舍五入)(详见附件一)。
关于争议焦点二。2019年6月30日,钱桥钢管出租站与陈修志经结算确认尚有钢管3865.2米、扣件22782只、接头2394个未归还,并累计缺螺丝10202只;2019年7月2日,陈修志返还钱桥钢管出租站钢管1100.3米、扣件4953只、接头1550个,本次缺螺丝2500只;2019年7月15日,陈修志再次返还钱桥钢管出租站钢管1279.1米、扣件4193只、接头157个、本次缺螺丝2430只,故截至2019年7月31日,陈修志共欠钱桥钢管出租站钢管1485.8米(3865.2米-1100.3米-1279.1米)、扣件13636只(22782只-4953只-4193只)、接头687个(2394个-1550个-157个)及螺丝15132只(10202只+2500只+2430只)未归还。虽合同第二条第三项约定“遗失及损坏赔偿:钢管每米/元、扣件每只市场价、钢管接头为10公分/元/个、20公分/元/个、30公分/元/个(钢管扣件接头按市场价结算)、扣件螺丝每套市场价”,但2019年7月28日钱桥钢管出租站与陈修志约定缺失钢管按13元/米、扣件按5.5元/只、接头按3元/个、螺丝按0.4元/只进行赔偿,故结合租赁物缺失情况,陈修志应当赔偿钱桥钢管出租站租赁物损失合计102427元(四舍五入)(详见附件一)。
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合同第九条“乙方不能按时支付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时,每天按拖欠总费额的2%支付违约金……乙方不能按时返还租赁物的,在征得甲方(即钱桥钢管出租站)同意后,除继续计算租金外,每天加收租金2%”,钱桥钢管出租站主张违约金40000元,陈修志和瑞正公司抗辩违约金过高。根据合同第八条约定“租赁期限及付款时间……付款时间,乙方必须在每月10日前向甲方付清上月发生的租金及其它相关费用。租赁物归还十天内结清租金及其它相关费用的余额”,现陈修志未按上述约定向钱桥钢管出租站及时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结合钱桥钢管出租站主张违约金的时间段(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及已就租赁物缺失主张赔偿未进一步扩大损失等因素,以尚欠租金分段计算为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酌定确定违约金为4000元。对陈修志和瑞正公司关于违约金过高的抗辩,依法予以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四。钱桥钢管出租站主张瑞正公司对陈修志所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修志无异议,瑞正公司则以合同仅约定担保范围为租金,不包括其他损失,及陈修志同时承包的三个工程存在钢管混用、合同未约定钢管赔偿单价为由,抗辩其不应负担保责任。一审法院认为,瑞正公司应当对陈修志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如下:一是《定尺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第十条约定,乙方(即陈修志)如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租赁费、违约金及其它相关费用时,担保人(即瑞正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该合同条款明确约定了担保人的范围除了租金、违约金,还包括其它相关费用,瑞正公司虽抗辩其它相关费用不包括租赁物的缺失赔偿,但其并未就其它相关费用包含的内容进行合理说明,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瑞正公司应当对租赁物缺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瑞正公司该抗辩不予采纳;二是瑞正公司提交的三份承包合同仅能证明陈修志在同一时期承包了三个工地,但无法证明存在钢管混用情形,对该抗辩不予采纳;三是钱桥钢管出租站主张按陈修志2019年7月28日出具的结算单中确认的价格进行赔偿,陈修志无异议,瑞正公司则认为合同中虽约定扣件、接头、螺丝按照市场价进行赔偿,但并未约定钢管缺失的赔偿价格。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如无法返还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对于赔偿价格双方可按照市场价进行赔偿亦可约定赔偿价格。《定尺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第二条第三款约定,损失及损害赔偿,钢管每米/元、扣件每只市场价、钢管接头为10公分/元/个、20公分/元/个、30公分/元/个(钢管扣件接头按市场价结算)、扣件螺丝每套市场价,其中虽列明“钢管每米/元”,但该条中亦明确列明“钢管扣件接头按市场价结算”,且陈修志在2019年7月28日向钱桥钢管出租站出具的结算单中亦包括钢管的赔偿单价,故瑞正公司抗辩钢管缺失无须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另,合同约定,钢管、扣件、接头、螺丝缺失均按市场价进行赔偿,但2019年7月28日,钱桥钢管出租站与陈修志约定钢管、扣件、接头、螺丝的缺失应当分别按钢管13元/米、扣件5.5元/只、接头3元/个、螺丝0.4元/只的标准进行赔偿,合计赔偿总额102427元。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有关单据由陈修志签字乙方(即陈修志和瑞正公司)均予以认可,现钱桥钢管出租站同意瑞正公司按其自认的上述单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尚属合理,故认定瑞正公司应对租赁物缺失赔偿在91923元(四舍五入)(详见附件一)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钱桥钢管出租站依约向陈修志提供租赁物,陈修志理应按约向钱桥钢管出租站支付租金及在租赁期满后返还租赁物,现陈修志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钱桥钢管出租站要求陈修志支付租金162782元、赔偿租赁物损失102427元及违约金4000元,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瑞正公司自愿为陈修志就涉案债务(租金、违约金、租赁物损失赔偿91923元)提供连带清偿责任,对钱桥钢管出租站该项诉请,亦依法予以支持;对钱桥钢管出租站超出部分诉请,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陈修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钱桥钢管出租站租金162782元;二、陈修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钱桥钢管出租站租赁物损失102427元;三、陈修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钱桥钢管出租站违约金4000元;四、瑞正公司对陈修志上述第一、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陈修志上述第二项债务在91923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钱桥钢管出租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5元、保全费2070元,合计诉讼费用5025元,由钱桥钢管出租站负担286元、由陈修志负担4739元、瑞正公司对陈修志负担的466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瑞正公司对租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没有异议,只是认为不应对租赁物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首先,《定尺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陈修志应支付租金、如租赁物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如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等,以及如陈修志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租金、违约金及其它相关费用时,瑞正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一审认定瑞正公司担保的范围包括租赁物损失,并无不当。退一步讲,如瑞正公司认为担保范围是否包括租赁物损失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则瑞正公司也应对租赁物损失承担保证责任。其次,钱桥钢管出租站已与陈修志就缺失租赁物的数量对账,陈修志对一审认定的缺失数量未提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瑞正公司虽辩称陈修志在三个工地上存在租赁物混用的情况,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陈修志亦否认存在混用的情况,故本院对该抗辩不予采信。再者,瑞正公司一审中对租赁物的单价予以明确,钱桥钢管出租站亦同意瑞正公司按其自认的单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瑞正公司对按照其自认的价格计算的租赁物损失金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无不当。最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瑞正公司关于诉讼费应由陈修志一人承担的抗辩亦不成立。
综上所述,瑞正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80元,由上诉人浙江瑞正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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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马蕾
审判员 褚翔
审判员 王浩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石明洁
书记员吴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