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正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嘉善县钱桥钢管出租站、浙江瑞正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421执595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嘉善县钱桥钢管出租站与被执行人浙江瑞正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支付租金162782元,赔偿租赁物损失102427元,违约金4000元。被执行人浙江瑞正建设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上述第一、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第二项债务在91923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执行费393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浙江瑞正建设有限公司259705元,被执行人***履行14442元,申请人确认本案执行完毕,故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至此,嘉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421民初35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嘉善县钱桥钢管出租站与被执行人浙江瑞正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