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正建设有限公司

嘉善县钱桥钢管出租站与某某、浙江瑞正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421民初3533号

原告:嘉善县钱桥钢管出租站,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钱桥村,注册号330421610019144。

经营者:高全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胜,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7月7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浙江瑞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科教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1465911061。

法定代表人:张志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根,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嘉善县钱桥钢管出租站与被告***、浙江瑞正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正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17日、10月16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善县钱桥钢管出租站经营者高全福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胜、被告***、被告浙江瑞正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终结。

原告嘉善县钱桥钢管出租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第一被告支付原告租费164500.96元;2.第一被告支付原告赔款102877元;3.第一被告支付违约金40000元(2018年12月-2019年7月底);4.第二被告对上述第一被告的债务承担担保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1日,因承建“宝拓机械”工地需要,第一被告与原告订立定尺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约定:“钢管每天0.011元/米,扣件每天0.009元/只,扣件清理费0.1元/次;租期(2018年8月20日-2019年3月31日),付款时间:乙方必须在每月10号前向甲方付清上月发生的租金及其相关费用,租赁物归还后十天内必须结清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的余额。乙方不能按时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每天按拖欠总额2%支付违约金”等相关内容。同时,第二被告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事后,原告按约租赁。经双方对账,至2019年7月底,涉案租费244500.96元,短缺钢管1520.4米、扣件13636只、接头687个、螺丝15132只。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付租金8000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予判处。

被告***辩称,对违约金有异议,其余无异议。

被告瑞正公司辩称:原告诉请的租金164500.96元、赔偿款102877元均与事实不符,且钢管等缺失系***个人造成,瑞正公司不负担保责任;违约金计算依据不明确且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真实性无异议的《定尺钢管扣件租赁合同》,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对原告提交的钢管扣件发货单,证明原告出租给被告***的钢管扣件具体数量。经质证,被告***对该份送货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瑞正公司认为其未在该送货单上签字,送货单真实性无法确认,但对经被告***签字的送货单上的数量予以确认。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组送货单系原件,且有被告***签字确认,符合证据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2.对原告提交的钢管扣件验收单,证明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7月15日,被告***归还原告钢管扣件情况及相关说明。经质证,被告***对该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被告瑞正公司对经被告***签字的验收单中涉及的数量予以确认。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该组证据,有被告***的签字确认且系原件,符合证据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故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3.结算单,证明截至2019年7月底,共产生租费244500.96元(含清理费、应当扣除681.8元)及钢管、扣件短缺数量。经质证,被告***认为2019年7月1日至31日这张结算单没有其签字,其余结算单均是由其本人签字确认的;被告瑞正公司认为2017年7月1日至31日这张结算单没有被告***签字,不予质证;同时,其余对账单认为均没有被告瑞正公司签字,真实性无法确认。经审查,本院认为,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2019年3月1日至31日、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四份结算单均由被告***签字,且系原件,符合证据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故本院对该组对账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另,所属期为2019年7月1日至31日的结算单仅加盖了原告公章,无被告***的签字,系原告单方制作,故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4.对账单,证明被告***就缺失租赁物单价进行了确认,缺失的数量由法院进行核定。经质证,被告***认可该对账单经系签字确认,且其签字时对账单中的内容均已列明;被告瑞正公司对该份对账单不予认可。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该份对账单系复印件,但原告提交该份对账单仅用于证明缺损钢管、扣件、螺丝与被告***约定的赔偿单价,且被告***予以确认,故本院对该份对账单中被告***确认的钢管按13元/米、扣件按5.5元/只、接头按3元/个、螺丝按0.4元/只进行赔偿予以确认,对对账单中其他内容不作确认;5.对原告提交的由原告方制作的结算单,证明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原告向被告***发货的钢管、扣件、接头等数量及租金汇总。经质证,被告***对该份证据列明的数字没有异议,被告瑞正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经审核,本院认为,该份证据系原告单方制作,故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6.对被告提交的三份架子工班组承包合同,证明同一时间段,被告***同时承包三个工地,存在钢管通用情形。经质证,原告除宝拓机械工程与本案有关外,其余工地与本案无关;被告***认为确实同时承包三个工地,但不存在钢管等混用情形。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瑞正公司提交的三份承包合同均系原件,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故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结合当事人陈述及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8年8月21日,被告***因承建宝拓机械工程项目需要,与原告签订一份《定尺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约定:二、1.租用价格:钢管每米每天0.011元、扣件每只每天0.009元;2.清理费:钢管每次每只0元,扣件每次每只0.1元;3.遗失及损坏赔偿:钢管每米/元、扣件每只市场价元、钢管接头为10公分/元/个、20公分/元/个、30公分/元/个、(钢管扣件接头按市场价结算)、扣件螺丝每套市场价元;4.钢管租与还规格长度相符,不得长租还短,如长管少还,则每根赔偿10元,钢管弯曲每根赔2元。(注)钢管接头租金按扣件算。运费、装卸费和堆放费均由乙方(即被告***)承担……;四、租赁物交货验收的时间和地点:乙方在甲方租赁物发货清单上签字之日为甲方租赁物交货时间,甲方所在地为交货地点。返还租赁物的时间和地点,甲方在归还租赁物清单上签字之日为乙方返还租赁物的时间。甲方所在地为返还租赁物的地点。五、乙方不得将甲方的租赁物转借或转租给他人,不得转移至其它工程使用,必要时应与甲方协商补签协议作合同附件。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租、转借或者转移使用,甲方一经发现有权停止提供租赁物,并收回租赁物和已发生的租金额、违约金及其它相关费用等。六、租金的计算:从甲方交付租赁物之日起至乙方归还租赁物之日止。七、损失赔偿:租赁物损坏,由乙方修复或折价赔偿,遗失的乙方又不能在合同期满补齐的,按本合同第二条赔偿价结算。八、租赁期限及付款时间:租赁期限从2018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付款时间,乙方必须在每月10日前向甲方付清上月发生的租金及其它相关费用。租赁物归还后十天内结清租金及其它相关费用的余额。九、违约责任:甲方不能按计划书规定的时间、品名、规格、数量提供租赁物,迟一天按租金总额的2%支付违约金,乙方不能按计划书规定的时间提取租赁物,租金从计划书规定的时间起算。乙方不能按时支付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时,每天按拖欠总费额的2%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停止提供租赁物,并收回已租出的租赁物及已发生的租金、违约金及其它相关费用。乙方不能按时返还租赁物的,在征得甲方同意后,除继续计算租金外,每天加收租金2%。十、乙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租赁费及违约金,及其它相关费用时,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十一、本合同有关单据由***签字,乙方均予以认可。该合同,除原告与被告***盖章(签字)确认外,被告瑞正公司作为担保人亦在该合同乙方栏处盖章。2019年3月11日,原告、被告***及瑞正公司又约定,将原合同期限延长到2019年7月31日。

另查明,2019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经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累计租金239052.53元,另尚有3865.2米钢管、22782只扣件、2394个接头未归还,并累计缺螺丝10202只;同时,原告已提前全额收取扣件清理费5840元。2019年6月30日之后,被告***未再向原告新租钢管、扣件;2019年7月2日,被告***返还原告钢管1100.3米、扣件4953只、接头1550个,本次缺螺丝2500只;2019年7月15日,被告***再次返还原告钢管1279.1米、扣件4193只、接头157个、本次缺螺丝2430只。合同签订后,被告***共向原告租赁扣件58400只,现被告***已退还扣件44764只,共产生清理费4476.4元(44764*0.1元/只),原告尚需退还被告***清理费1363.6元(5840元-44764*0.1元/只);另,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租金80000元。

又查明,2019年7月28日,被告***向原告确认遗失的租赁物按照以下价格进行赔偿:钢管13元/米、扣件5.5元/只、接头3元/个、螺丝0.4元/只;庭审中,被告瑞正公司自认钢管市场价格为12元/米、扣件5元/只、接头2.5元/只、螺丝0.3元/只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瑞正公司签订的《定尺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一是本案未支付租金金额;二是租赁物缺失数量及赔偿金额;三是违约金如何计算;四是瑞正公司应否承担担保责任及担保责任范围。

关于争议焦点一。2019年6月30日,被告***确认累计结欠原告租金239052.53元(含全额收取清理费5840元);2019年7月1日之后,被告***未再向原告租赁新的钢管,于2019年7月2日返还原告钢管1100.3米、扣件4953只,于2019年7月15日返还原告钢管1279.1米、扣件4193只,故结合上述租赁物结存及归还数量,2019年7月1日新增租金247.5552元、2019年7月2日至7月14日新增租金共计2481.3737元、2019年7月15日至7月31日新增租金共计2364.1526元,总计产生租金244145.6115元(239052.53元+247.5552元+2481.3737元+2364.1526元)。被告***已累计支付至今80000元,并扣除原告需退还给被告***的清理费1363.6元,被告***尚需支付原告租金162782元(四舍五入)(详见附件一)。

关于争议焦点二。2019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经结算确认尚有钢管3865.2米、扣件22782只、接头2394个未归还,并累计缺螺丝10202只;2019年7月2日,被告***返还原告钢管1100.3米、扣件4953只、接头1550个,本次缺螺丝2500只;2019年7月15日,被告***再次返还原告钢管1279.1米、扣件4193只、接头157个、本次缺螺丝2430只,故截至2019年7月31日,被告***共欠原告钢管1485.8米(3865.2米-1100.3米-1279.1米)、扣件13636只(22782只-4953只-4193只)、接头687个(2394个-1550个-157个)及螺丝15132只(10202只+2500只+2430只)未归还。本院认为,虽案涉合同第二条第三项约定“遗失及损坏赔偿:钢管每米/元、扣件每只市场价元、钢管接头为10公分/元/个、20公分/元/个、30公分/元/个、(钢管扣件接头按市场价结算)、扣件螺丝每套市场价元”,但2019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约定缺失钢管按13元/米、扣件按5.5元/只、接头按3元/个、螺丝按0.4元/只进行赔偿,故结合租赁物缺失情况,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租赁物损失合计102427元(四舍五入)(详见附件一)。

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案涉合同第九条“乙方不能按时支付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时,每天按拖欠总费额的2%支付违约金……乙方不能按时返还租赁物的,在征得甲方(即原告)同意后,除继续计算租金外,每天加收租金2%”,原告主张违约金40000元,二被告抗辩违约金过高。本院认为,根据案涉合同第八条约定“租赁期限及付款时间……付款时间,乙方必须在每月10日前向甲方付清上月发生的租金及其它相关费用。租赁物归还十天内结清租金及其它相关费用的余额”,现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向原告及时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结合原告主张违约金的时间段(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及已就租赁物缺失主张赔偿未进一步扩大损失等因素,本院以尚欠租金分段计算为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酌定确定违约金4000元。对二被告抗辩违约金过高,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四。原告主张被告瑞正公司对本案被告***所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对此无异议;被告瑞正公司则以合同仅约定担保范围为租金,不包括其他损失,及***同时承包三个工程存在钢管混用、合同未约定钢管赔偿单价为由抗辩其不应负担保责任。本院认为,被告瑞正公司应当对被告***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如下:一是案涉《定尺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第十条“乙方(即被告***)如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租赁费及违约金,及其它相关费用时,担保人(即被告瑞正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该合同条款明确约定了担保人的范围除了租金、违约金,还包括了其它相关费用,虽被告抗辩其它相关费用不包括租赁物的缺失赔偿,但其并未就其它相关费用包括内容进行合理的说明,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本院认为被告瑞正公司应当对租赁物缺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被告瑞正公司该抗辩不予采纳;二是被告瑞正公司提交的三份承包合同仅能证明被告***在同一时期承包了三个工地,但无法证明其存在钢管混用情形,本院对其该抗辩主张依法不予采纳;三是原告主张按被告***2019年7月28日出具的结算单中确认的价格进行赔偿。被告***对此无异议。被告瑞正公司则认为《定尺钢管扣件租赁合同》虽约定扣件、接头、螺丝约定按照市场价进行赔偿,但并未约定钢管缺失的赔偿价格。本院认为,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如无法返还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对于赔偿价格双方可按照市场价进行赔偿亦可约定赔偿价格。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案涉《定尺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第二条第三款“损失及损害赔偿:钢管每米/元、扣件每只市场价元、钢管接头为10公分/元/个、20公分/元/个、30公分/元/个、(钢管扣件接头按市场价结算)、扣件螺丝每套市场价元”中虽列明“钢管每米/元”,但该条中亦明确列明“钢管扣件接头按市场价结算”,且被告***在2019年7月28日向原告出具的结算单中亦包括钢管的赔偿单价,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约定钢管、扣件、接头、螺丝的缺失均应当是按照市场价进行赔偿,被告抗辩钢管缺失无须进行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另,合同约定,钢管、扣件、接头、螺丝缺失均按市场价进行赔偿,但2019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约定钢管、扣件、接头、螺丝的缺失应当分别按13元/米、扣件5.5元/只、接头3元/个、螺丝0.4元/只的标准进行赔偿,合计赔偿总额102427元。根据案涉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有关单据由***签字乙方(即被告***、瑞正公司)均予以认可”,但本院认为现原告同意被告瑞正公司按其自认的上述单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尚属合理,故认定被告瑞正公司应对租赁物缺失赔偿在91923元(四舍五入)(详见附件一)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租赁物,被告***理应按约向原告支付租金及在租赁期满后返还租赁物,现被告***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162782元、赔偿租赁物损失102427元及违约金4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瑞正公司自愿为被告***就案涉债务(租金、违约金、租赁物损失赔偿91923元)提供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亦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超出部分诉请,本院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嘉善县钱桥钢管出租站租金16278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嘉善县钱桥钢管出租站租赁物损失102427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嘉善县钱桥钢管出租站违约金4000元;

四、被告浙江瑞正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被告***上述第二项债务在91923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嘉善县钱桥钢管出租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55元、保全费2070元,合计诉讼费用5025元,由原告负担286元、由被告***负担4739元、被告浙江瑞正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负担的466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柳清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薛慧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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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原告嘉善县钱桥钢管出租站与被告***、浙江瑞正建设有限公司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数据明细

1.截至2019年6月30日,累计结欠租金239052.53元(含清理费5840元),尚欠钢管3865.2米、扣件22782只、接头2394个未退还,并累计缺螺丝10202只。

2.2019年7月1日后,未再租赁钢管、扣件等。

①2019年7月1日新产生租金——钢管3865.2米*0.011元/米*1天=42.5172元、扣件22782只*0.009元/只*1天=205.038元,合计租金42.5172元+205.038元=247.5552元

归还情况:2019年7月2日,归还钢管1100.3米、扣件4953只、接头1550个,缺螺丝2500只;

②2019年7月2日-2019年7月14日仍在租赁数量:钢管3865.2米-1100.3米=2764.9米、扣件22782只-4953只=17829只。

2019年7月2日-2019年7月14日(共13天)新产生租金——钢管2764.9米*0.011元/米*13天=395.3807元、扣件17829只*0.009元/只*13天=2085.993元,合计租金395.3807元+2085.993元=2481.3737元

③2019年7月15日,归还钢管1279.1米、扣件4193只、接头157只,缺螺丝2430只。

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31日仍在租赁数量:钢管2764.9米-1279.1米=1485.8米、扣件17829只-4193只=13636只。

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31日(共17天)新产生租金——钢管1485.8米*0.011元/米*17天=277.8446元、扣件13636只*0.009元/只*17天=2086.308元,合计租金277.8446元+2086.308元=2364.1526元。

合计租金239052.53元(含清理费5840元)+247.5552元+2481.3737元+2364.1526元=244145.6115元。

现有扣件每次每只清理费0.1元,现原告已退扣件44764只,故应当从清理费当中扣除1363.6元(5840元-44764只*0.1元/只=1363.6元),并扣除***已付租金80000元。

***未付租金:244145.6115-1363.6元-80000元=162782(四舍五入)元。

截至现在,被告***尚欠原告:①钢管1485.8米(3865.2米-1100.3米-1279.1米)②扣件13636只(22782只-4953只-4193只);③接头687个(2394个-1550个-157个);④累计缺螺丝15132只。

***应该赔偿的金额明细:钢管——1485.8米*13元/米=19315.4元;

扣件——13636只*5.5元/只=74998元;

接头——687个*3元/个=2061元;

螺丝——15132只*0.4元/只=6052.8元。

以上合计102427元(四舍五入)。

瑞正公司应担保范围明细:钢管——1485.8*12元/米=17829.6元;

扣件——13636*5元/只=68180元;

接头——687*2元/个=1374元;

螺丝——15132只*0.3元/只=4539.6元。

以上合计91923元(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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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页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