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21执6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瑞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科教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根。
委托代理人:张福根,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81年7月7日出生,仡佬族,户籍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瑞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21执51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执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瑞正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瑞正建设有限公司垫付的担保代偿款438647.85元,并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于2020年5月15日到庭申报了财产,但未履行付款。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网银、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务川仡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务川当地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张廷丽共有位于遵义市播州区××镇××市场××幢××单元××号不动产一处,本院已委托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1日在播州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对该不动产办理了登记查封手续。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浙FL××××长安汽车,本院依法查封后,因该车辆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需依法予以报废,故本院随后依法解除了对该车辆的查封措施。除此外,本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
2020年8月11日,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浙江瑞正建设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以其在申请执行人处的工程款折抵本案欠款153625元,余款285022.85元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又陆续履行付款20000元,因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0)浙0421执669号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内容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瑞正建设有限公司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浙江瑞正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浙江瑞正建设有限公司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超
审判员 徐本一
审判员 黄炎松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陈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