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421执516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嘉善宏鑫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浙江瑞正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27311.4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浙江瑞正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438647.85元(含租金217045元、租赁物损失206516.4元、违约金6593.41元、迟延履行利息2183.04元、执行费6310元)。
至此,本院(2019)浙0421民初5188号案件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0)浙0421执516号申请执行人嘉善宏鑫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浙江瑞正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