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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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浙0421执1529号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瑞正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2500元,执行费173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瑞正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浙江瑞正建设有限公司主动履行本案付款96122.32元、缴纳执行费1738元。另申请执行人***确认前期已收到工伤保险款项26377.68元。申请执行人***收到执行款122500元后书面确认案件按执行完毕结案。本案无其他执行内容可供执行,故案件按执行完毕结案。
至此,嘉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嘉善劳人仲案(2021)109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应履行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瑞正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