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亚瑞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东帝士东熙(上海)地毯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亚瑞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5民初4657号
原告:东帝士东熙(上海)地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韩英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亚瑞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东帝士东熙(上海)地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亚瑞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相关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帝士东熙(上海)地毯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2.60元,撤诉减半收取361.30元,由原告东帝士东熙(上海)地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琼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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