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亚瑞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亚瑞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金海龙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3民申75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亚瑞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龙园路****。
法定代表人:刘清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胜利,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金海龙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刘宁,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亚瑞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金海龙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71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亚瑞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2020年7月在办理银行贷款手续时被银行告知存在应履行的法院判决,该判决造成申请人申请银行贷款受阻。申请人立刻通过网络公开信息、电话询问等方式查询相关情况,获知被申请人曾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给付工程款及延迟给付工程款的经济损失共6万元。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以被申请人撤诉结案,朝阳区人民法院以支持被申请人给付5万元工程款诉讼请求的判决方式结案。该判决于2020年2月27日以公告方式送达,申请人查询出该案件情况时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1、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在公开的工商信息中均可查询且可实际联系,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提供的案卷材料中,被申请人提供的再审申请人的办公电话亦可联系上申请人。但申请人未接到过朝阳区人民法院的依法传唤,未收到过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等通知。申请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失去了对该纠纷进行一审质证、答辩的机会。
2、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涉诉合同为伪造。申请人从未与被申请人签订过涉诉合同,从未与被申请人发生过任何经济往来。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涉诉合同上没有申请人的盖章,签字人亦非申请人的授权代表,也非申请人的工作人员,该签字人在合同上以签字形式不能产生申请人签订该合同的法律效力,该涉诉合同并非申请人的意思表示。
3、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增值税发票为伪造。该增值税发票显示的申请人的税号错误,申请人从未见过该增值税发票,该增值税发票为虚开。请求撤销原判,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综合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和请求的要点,本案争议焦点是申请人是否是履行合同主体和原审审判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实体问题。申请人认为未与被申请人签订过涉诉合同,被申请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增值税发票为伪造。本案涉案《施工协议》虽未加盖申请人公章,仅在公司代表落款处有褚×签字,但结合原审卷宗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检查表、微信记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成立合同关系,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形成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申请人应给付工程款并无不当。申请人提出增值税发票为伪造的理由,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于程序问题。原审法院向申请人工商登记住所地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该地址与申请人再审申请书所列地址一致,原审法院同时向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刘清宇身份证地址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手续,均被退回。原审法院曾拨打申请人办公电话6588****和手机号码,其办公电话与申请人申请书所列电话一致,均无法接通,原审法院联系未果后公告送。原审送达程序合法有效。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亚瑞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陈剑华
审 判 员  孙颖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高聪霄
书 记 员  朱晓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