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5民初71590号
原告:北京金海龙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楼****。
法定代表人:刘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连玉,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亚瑞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龙园路****iv>
法定代表人:刘清宇。
原告北京金海龙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亚瑞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连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5万元、赔偿迟延给付工程款的经济损失1万元。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0月9日签订《消防改造施工协议》,由原告对被告所在的北京京广中心写字楼35层08-10单元进行消防改造,工程价款共计5万元。原告按约定完成了设备安装及调试施工工作,并经物业公司于2018年2月8日验收合格,原告也将5万元发票开具给被告。因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北京京广中心写字楼35层08-10单元消防改造施工协议》。双方约定:工程名称:京广中心写字楼35层08-10单元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地址:北京京广中心写字楼;乙方在甲方承担的京广中心写字楼35层08-10单元消防改造,甲方委托乙方实施上述工程新装项目主辅料采购以及相关设备安装与调试;乙方按照甲方的施工要求、施工资料及协议文件说明,精心组织施工,积极负责地完成协议规定的工程内容,按照工期完工并达到物业规定的质量标准;承包方式:包价、包人工、包工期、包质量、包材料;本协议工程造价5万元;工程完工后,经物业验收合格,甲方即支付乙方100%工程款,即5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2018年2月8日,涉案工程经京广大厦物业公司验收合格。后被告未给付原告工程款。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将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缺席判决。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原、被告之间签订消防改造施工协议,双方形成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应向原告给付工程款。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亚瑞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金海龙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五万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金海龙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北京金海龙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亚瑞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亚瑞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童雪霏
人民陪审员 王国贤
人民陪审员 时跃捷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毛珂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