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3民终162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亚瑞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龙园路7号D1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迅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亚瑞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亚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6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亚瑞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书;2.请求判决支持北京亚瑞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定北京亚瑞公司不承担支付和赔偿义务;3.请求判决**承担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伪造与北京亚瑞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和《解聘通知书》,与事实完全不符。北京亚瑞公司从未向**发送过《解聘通知书》,且始终要求**返岗工作,亦始终为**缴纳着社保,北京亚瑞公司并无与**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还继续对北京亚瑞公司提出延续其施工专职《安全员》资质证书的要求,可见**一方面以不实证据材料欺骗法院以谋求不当利益,另一方面仍意图利用北京亚瑞公司为其特定资质提供挂靠平台。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法律应该保护劳动者,但也应该保护其他遵***的社会主体,不能在事实与法律关系存在错误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而损害其他善意主体的合法利益,使之强加背负根本不应由其承担的沉重责任。法律不应在维护一方的公平正义之时,却损害了他人的公平争议。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北京亚瑞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对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朝劳人仲字第(2019)15479号裁决书的第一项、第二项的错误裁决进行纠正,依法判定北京亚瑞公司不承担支付和赔偿义务。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02年2月6日入职北京亚瑞公司,双方于2009年3月1日签有期限为2009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29日的劳动合同(载明月薪标准为3300元)。
**主张双方于2011年3月1日签有劳动合同,约定月薪标准为12000元,并出示劳动合同予以佐证。北京亚瑞公司否认该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该工资标准;主张**从2014年3月9日薪资从6500元调整为8800元,2018年10月11日任行政总监从8800元调整为12000元,该岗位考核期三个月,考核期间月薪为10000元,并出示2011年3月1日劳动合同(显示:工资标准为3300元)、调薪申请单、显示有“**”签字的员工异动审批表(显示:工资由8800元调整为基本工资5000元岗位工资5000元绩效工资2000元)予以佐证。**认可上述劳动合同及员工异动审批表的真实性,主张因避税全公司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是一样的,对调薪申请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主张其2017年应享有15天带薪年假,实际未休;北京亚瑞公司在仲裁时认可**2017年应享有15天年休假,但未就**休假情况予以举证。
**主张北京亚瑞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出示加盖有北京亚瑞公司公章字样的《解聘通知书》(载明:**先生:根据本公司有关规定及您的工作表现,经公司研究决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本公司解除与您的聘雇劳动关系,请在收到通知书后到公司人事行政部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并做好工作的移交及所借公物的退还。关于经济补偿,将参照国家和省市镇有关规定再另行通知)予以佐证。北京亚瑞公司不认可该通知书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主张该通知书上的公章是**私自盖的,因为**负责公司的资质办理,公司的施工资质证书及安全许可证都是**办理的;公司此后一直为**缴纳社保,在解聘通知书之后一直有员工通知其来上班,并出示社保缴纳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返岗通知书、考勤等予以佐证。**对北京亚瑞公司主张及上述证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表示其是办理过一些资质,**都是人事经理拿的,平常有一些需要**的都是财务给**。
一审庭审中,北京亚瑞公司申请对上述《解聘通知书》“北京亚瑞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印文与该处印刷体字迹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鉴定,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于2021年12月出具《***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检材落款处的“北京亚瑞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印文与该处印刷体字迹形成的先后顺序是:先形成印刷体文字,后**。北京亚瑞公司已预交鉴定费。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双方对工资标准存在分歧,北京亚瑞公司就其主张出示了《劳动合同》、调薪申请单、有**签字的员工异动审批表予以佐证,虽然调薪申请单上未有**本人签字,但能与员工异动审批表相对应,故仲裁委采信北京亚瑞公司所主张的工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情况。**就其主张的违法解除出示了加盖有北京亚瑞公司公章的《解聘通知书》予以佐证,北京亚瑞公司主张因**办理相关资质有接触公章的机会,该通知书系**私自加盖,但就此未提供充足证据;另外,即使**因办理相关资质接触过公章,但不能据此就推定《解聘通知书》上的公章系**私自加盖,北京亚瑞公司出示社保缴纳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返岗通知书、考勤亦不足以支持该推定。因此,仲裁委裁决北京亚瑞公司系违法解除并支付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双方均确认**2017年应享有15天带薪年假,北京亚瑞公司未就**休假情况予以举证,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应向**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北京亚瑞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09400元;二、北京亚瑞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12551.72元;三、驳回北京亚瑞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北京亚瑞公司提交了公章登记表,证明**可以借出公司的公章外出办事。**发表如下质证意见:真实性认可,一审北京亚瑞公司也提交过类似的证据,登记表上显示的2019年是之前的时间,另外形成时间已经经过了鉴定,2019年2月的**是在形成印刷文字后才加盖的。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明目的不予采纳。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北京亚瑞公司主张从未向**发送过《解聘通知书》,《解聘通知书》上的公章系**私自加盖,但北京亚瑞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接触过北京亚瑞公司公章,无法证明《解聘通知书》上的公章系**自行加盖,鉴于北京亚瑞公司对其主张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亦予以否认,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根据案件证据情况确认北京亚瑞公司主张的**工资标准并无不当,双方当事人对于**2017年应享有15天带薪年休假均无异议,在北京亚瑞公司未举证证明**已休当年年假的情况下,应支付**相应的未休年假工资,一审法院认定**的未休年假工资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北京亚瑞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亚瑞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黎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熙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