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标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亳州标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皖1602民催7号
申请人:亳州标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购名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36720386E(1-1)。
法定代表人:任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5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系亳州标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亳州标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9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亳州标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面号码为0010004123185719、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7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整、申请人为亳州标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建行亳州市分行营业部、收款人为阜阳市颍州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亳州标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亳州标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万玉红
审判员陶金雪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海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