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标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亳州标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亳州福寿殡葬服务有限公司殡葬服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02民初8667号
原告:亳州标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国购汇金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36720386E。
法定代表人:李雨晴。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梅,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福寿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开区十字金街****会信用代码913416003254541072。
法定代表人:陈振。
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标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亳州福寿殡葬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亳州标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亳州标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亳州标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亳州标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丽侠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