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民初98号
原告:亳州标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亳州市国购汇金广场******。
法定代表人:王飞,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辉,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梅,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福寿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住址:,住址:亳州市经开区十字金街****iv>
法定代表人:陈振,董事长。
原告亳州标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福寿殡葬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亳州标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亳州标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亳州标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亳州标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文礼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