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兴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兴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白吉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23民初178号
原告:甘肃兴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白烈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93年4月5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住榆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兴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甘肃兴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7万元的70%即4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长期以来担任原告公司的出纳职务,2019年10月底,被告未经审核进入诈骗者QQ号为26×××59的“内部交流群”,在QQ聊天过程中,被告在未与原告公司任何领导沟通核实的情况下便擅自按照冒充原告公司领导的骗子的要求将原告公司账户67万元转入骗子指定的账户,导致原告公司受损67万元。事后在原告公司的强烈要求下,被告配合原告去公安机关报案。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财会人员,在本次出账过程中违反了出纳的基本操作流程,没有认真确认工作任务的准确性,没有尽到自己作为专业财务人员应尽的审核义务的前提下便擅自出账,最终导致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被告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重大过失,且该重大过失与原告受损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向本院提起诉讼之前,甘肃兴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公司被QQ诈骗为由向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电信网络案件侦查大队报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电信网络案件侦查大队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目前该案正在侦查过程中。因此,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甘肃兴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75元(已按减半收取),退还原告甘肃兴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