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兴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兴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民终185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甘肃兴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任家庄25号第6幢第2单元第6层602室。
法定代表人:白烈效,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女,汉族,1993年4月5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住榆中县。
上诉人甘肃兴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0)甘0123民初1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兴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20)甘0123民初17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一审法院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一审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所依法律依据错误,本案不属于“先刑后民”的范畴。被上诉人系上诉人公司出纳,其在工作期间违反出纳工作流程,在未经任何核实的情况下进入诈骗者QQ号为26×××59的“内部交流群”,在未与上诉人公司任何负责人沟通核实的情况下便按照诈骗者的指令将上诉人账户中67万元转给诈骗者,致使上诉人损失惨重。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之行为系侵权行为,被上诉人的重大过失导致上诉人受损完全符合侵权责任法中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因果关系之要求。故上诉人特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上诉人赔偿损失,完全合法。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被诈骗一事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目前正在侦查中,故以“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上诉人认为:嫌疑人诈骗的刑事案件与本案被上诉人重大过失造成上诉人损失的民事侵权案件二者并非同一案件,更非同一法律关系。前者刑事案件需要解决的是诈骗嫌疑人的罪与刑之问题,其所涉及的事实对本案民事案件的审理并无直接影响。本案中上诉人所提起的民事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完全能够依据双方证据查清,故没有必要以涉嫌诈骗的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不需要“先刑后民”。上诉人认为一审驳回起诉法律依据错误:1、一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诉讼,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本案上诉人起诉请求的是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因其重大过失造成上诉人的经济损失,该争议当然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起诉要求,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故一审引用该条文错误。2、一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上诉人认为该条规定的是所起诉的民事案件本身涉嫌经济犯罪,即法律关系上非民事而是涉嫌犯罪行为,其强调的是民事案件“诉”的本身,直接的后果是原被告双方中一方或双方涉嫌犯罪行为。本案的民事案件系之前涉嫌诈骗的刑事案件导致,其与之前的刑事案件并非同一纠纷,同一法律关系。上诉人诉求的是被上诉人赔偿因其重大过失造成上诉人的损失,根据现有证据,此诉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涉嫌经济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故一审以此为据驳回起诉,实属错误。二、该类案件司法实践中目前已有相关成熟案例。起诉前上诉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得知,河北省承德市于2016年5月10日判决的某案例(案号为(2016)冀08民终l003号)与本案上诉人所起诉的案件在事实上极为相似,该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诉求。后该案被告申请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0日作出裁定(案号为(2017)冀民申1655号),裁定驳回该案申请人的再审。以上裁判文书上诉人起诉时亦向一审法院提交。上诉人认为,虽然我国不属于判例法国家,但司法趋同乃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出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及权威性,对于同类案件,应尽可能避免完全相左的裁判结果。综上,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法律依据错误。望贵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实体审理。
甘肃兴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7万元的70%即4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向本院提起诉讼之前,甘肃兴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公司被QQ诈骗为由向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电信网络案件侦查大队报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电信网络案件侦查大队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目前该案正在侦查过程中。因此,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甘肃兴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75元(已按减半收取),退还原告甘肃兴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甘肃兴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提起民事诉讼前,以公司被QQ诈骗为由向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电信网络案件侦查大队报案,现已立案侦查中。因此,本案属于刑民交叉案件,公安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处理结果对本案有重大影响,依据“先刑后民”的原则,一审裁定驳回甘肃兴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