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02民初6589号
原告:***,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41************61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善能电力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6X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7月11日,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2205,公民身份号码:441************134。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善能电力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236元,减半收取计24,6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曲洋逸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