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汇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汇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12957号
原告:广西汇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三海街道江滨二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327378216F。
法定代表人:梁国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子勇,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广西汇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7日以被告已向其支付标的款85221.2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汇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汇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14.0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广西汇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高 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欧阳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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