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8民初4393号
原告:河南翔利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张桥村59号付1号。
法定代表人:谭现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徐梦娟,河南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国建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开区航海东路与二十二大街交叉口中兴新业港47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自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翔利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建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翔利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翔利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翔利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雪琪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