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建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8财保118号
申请人:***,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卫富、吕芸霞,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申请人:国建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开区航海东路与二十二大街交叉口中兴新业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09142588XQ。
法定代表人:李自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郑州如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石桥村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9144536B。
法定代表人:赵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三被申请人**、国建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如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为防止三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以后债权得以实现。申请人***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三被申请人**、国建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如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42612元人民币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中国天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不可撤销保函为其提供担保,保单号:AZHZZ01Z0120Q000682J,担保金额1742612元人民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三被申请人**、国建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如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的存款1742612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杨建华
审判员  王孝丽
审判员  冯 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