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建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8民初4210号
原告:***,男,1978年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富、吕芸霞,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3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男,1978年6月1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告:国建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09142588XQ,住所地:郑州市经开区航海东路与二十二大街交叉口中兴新业港47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自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州如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9144536B,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石桥村村委三楼。
法定代表人:徐长保。
原告***与被告**、**、国建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如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崔国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真源